问:新冠疫情一律构成合同免责事由吗?
答: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事项,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1.合同有约定的,从合同约定
在实践中,不少商品房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将疫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普遍性的流行疾病、政府关于施工的政策及政令等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之一。在此情形下,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如合同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已有的特别约定,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了新冠疫情,不能免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新冠疫情,可以依法根据情况免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本次“新冠疫情”及防控措施对具体合同的履行是否构成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需要结合合同内容和履行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这就是说,相关合同当事人并不必然因此免除责任,尚需考虑合同约定、不可抗力与当事人不能履行民事义务间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合同签约与疫情及防控措施的先后以及疫情及防控措施发生前是否存在迟延履行等因素。
供稿人: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王会娟律师 联系方式:18255119218(微信同号)
律师介绍:王会娟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为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升专业技能。2020年被合肥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律师党员示范岗”荣誉称号。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民事合规事务处理、企业日常合同审核与草拟、企业经营风险预防,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