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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普法 | 疫情期间企业不可不知的法律问题: 建筑房地产篇(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新冠疫情或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能否要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但承包方在遭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后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要求顺延工期通知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施工企业因为此次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进行开复工的,有权根据法律、政府相关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或监理人申请顺延工期。当然,如果是施工企业原因发生了延误,本应已竣工的工程遭遇此次疫情,则施工企业无权要求就此次疫情申请延期。

二、施工企业如何申请工期顺延?

在发生不可抗力情况下,施工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出相关主张。

1.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不可抗力的通知。施工企业应当在此次疫情发生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此次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尤其是对原定开复工时间和后续工期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的申请。施工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报告,建议根据政府相关通知及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提交报告的次数和时间,在政府相关部门就开复工时间提出相关通知时提交一次,在发生对工程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况时也要相应提交。最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应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如果此次疫情对施工不再存在较大影响时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的结束,此次疫情的结束应以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认定为准。

2.提供必要的证明

由于此次疫情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就本次疫情的发生无须提供相关证明。但就本次疫情对施工企业造成的实际影响和损失,施工企业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施工企业应保管并收集相应的证据

3.采取避免和减少工期延误的措施

遭受不可抗力的施工企业虽有权要求顺延工期,但仍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工期的进一步延误。这些措施主要包括:在原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务工人主要来源于主疫区,不能及时派出足够劳务人员的情况下,积极协调其他地区的劳务分包企业补足相关劳务人员;在原材料设备供应商受影响无法及时供货情况下,积极寻找可替代的供应商;在本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因感染等情况无法及时到岗情况下,与发包人协商更换相关管理人员;采取相应的赶工技术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

施工企业在采取相关措施时,应保留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部分措施,在发包人同意的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如赶工措施等。


供稿人: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王会娟律师    联系方式:18255119218(微信同号)

律师介绍:王会娟律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为北京颐合中鸿(合肥)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专职律师,执业以来不断钻研业务,努力提升专业技能。2020年被合肥市司法局评为“全市律师党员示范岗”荣誉称号。

执业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企业民事合规事务处理、企业日常合同审核与草拟、企业经营风险预防,擅长处理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